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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8-31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12月17日对深圳市蓝天蓝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第11931861号“LTL”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,引证商标为“ITL及图”商标。我机构受深圳市蓝天蓝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委托,对该驳回决定提出评审申请,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予以初审公告。
第一:复审申请从英文商标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和呼叫方式入手,即首字母字形和发音的明显差异,造成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读音的明显不同,这就可以从读音上清晰的区分两者。
第二:把握两者的整体表现形式差异。申请书从两者商标的设计风格和结构的不同进一步阐述;对两者结构内容的描述,语言清晰,用词到位,清楚的展示了两个风格不同的商标,由于设计风格和排列方式的巨大差异,给消费者的视觉反应是不同的,不同的视觉反应效果,必然会出现不同的认识,消费者也必然不会混淆。
第三:紧扣商标审查原则和商标法规定,依原则,依规定进行各项论证,在相应的段落不时的表达诉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,围绕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组织语言,语言表达诚恳,易于商评委领导接受。
综上所述理由,我们认为商标局认定两者近似的理由是不足的。因此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,提供的理由充分,获得了商品评审委员会的认可,现商标已经初步审定。